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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清洁行业协会复工复产复苏惠企政策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5-09 15:39:36    关注量:1720

一、金融支持

(一)稳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

对受商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延迟还款期限和调整还款方式等对企业予以全力支持。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各银行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引导在汉银行机构将信贷源向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倾斜,努力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政策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额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各区政府)

(政策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二、降本减负支持

(三)阶段性减免税负

对适用于3%增值税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

   自2020年2月起,武汉市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已缴纳的按程序抵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变更、异动及缴费等业务的,可延期地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受疫情影响,遭遇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三项社保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补缴。延期办理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政策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五)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

自2020年2月1日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用人单位可选择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也可选择在减征期限结束后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执行期为2020年内。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可以享受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暂缓划入个人账户。缓缴期满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一次性补划个人账户。

(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务局、市税务局)

(政策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六)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2020年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牵头单位:武汉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政策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七)阶段性减免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0年3月12日发布)

三、促进稳岗就业

(八)加强大众创业支持。

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0年3月12日发布)

(九)适度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标准。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办文[2020]6号)

(十)加大失业保险返还力度。

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请门槛,放宽我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办文[2020]6号)

(十一)指导企业稳妥复工。

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

(政策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四、行业补贴

(十二)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财政补助。

经属地社区和住建(房管)部门审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每户15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财政补助,由属地财政落实,省财政按照市县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商省财政厅制定。

(政策依据: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月29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

五、其他

(十三)加强行业扶持。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时期行业发展情况,加快行业专项政策研究,制定“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共克时艰。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十四)加强法律服务保障。

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法律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政策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十五)武汉市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商议决定,为全市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

1、网领发票免费送达时间:2月14日0:00至4月30日24:00期间,武汉市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2、网领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

3、网领发票申领方式:纳税人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选择“我要办税”下的“发票领用”,填写相关信息后选择邮寄方式领取,武汉邮政将免费为您邮寄,让您足不出户领取发票。


武汉市清洁行业协会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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